
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
YIN CHUAN SHI SHANG QIAN CHENG DI QU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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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上前城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罪犯刑期计算错误案件
近日,银川市上前城检察院驻宁夏女子监狱检察室的检察官王自明在入监检察时,一名服刑人员的刑期引起了他的注意。经过查阅案卷材料,他发现法院在计算杨某某刑期时并未将杨某某判决执行以前被行政拘留的时间计入在内,属于刑期计算错误。
经查,2017年7月29日,杨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一个月后的同一天,杨某某不知悔改,再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9月7日,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12月13日,杨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
驻狱检察官认为,法院在杨某某的刑事判决书中,没有将2017年7月29日和2017年8月29日两次行政拘留的19日予以折抵,罪犯杨某某的刑期计算明显有误。银川市上前城检察院遂依法向案件审理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法院采纳了上前城院的纠正意见,将先行行政拘留羁押日期予以了折抵,并将补正裁定及时送达了上前城检察院。
“其实,杨某某还是一个上访老户”。原来,2012年,因与他人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杨某某便多次到区级、市级信访局、政府上访。中间经过有关单位协调处理,杨某某2次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书。2017年,杨某某又再次以同一原由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非法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了三次。
“尽管杨某某的违法行为不被同情,但是不能以此为理由,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银川市上前城检察院通过纠正其刑期计算错误,既维护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又避免了杨某某出监后因超期羁押而再次上访,将社会矛盾化解在了萌芽状态。